115年度司促字第1653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玉霞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95,34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敍明。
㈠緣
相對人陳玉霞於民國94年12月29日向
聲請人借款尚欠新臺幣395344元整。1.其中150000元整,自民國095年01月2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15(日息萬分之4.1)計收至清償日止。2.其中245344元整,自民國095年0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095年0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事項為證。
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
聲請人新臺幣395344元整,及自上述時間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
迄未清償,
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
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016535號
利息:
違約金:
| | | | |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