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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65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653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陳玉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95,34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敍明。
    ㈠緣相對人陳玉霞於民國94年12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尚欠新臺幣395344元整。1.其中150000元整,自民國095年01月2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15(日息萬分之4.1)計收至清償日止。2.其中245344元整,自民國095年0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095年0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事項為證。
    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395344元整,及自上述時間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01653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50000元
陳玉霞
自民國095年01月29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002
新臺幣
245344元
陳玉霞
自民國095年04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
245344元
陳玉霞
自民國095年04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