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6561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謝孝晴
債 務 人 A01 (真實姓名、年籍詳如附錄對照表)
債 務 人 A02 (真實姓名、年籍詳如附錄對照表)
上列二人
A03 (真實姓名、年籍詳如附錄對照表)
一、㈠
債務人應於
繼承被
繼承人潘健名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023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
違約金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3個月為限。
㈡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潘健名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