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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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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65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6583號
債  權  人  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張協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本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債務人現設籍於桃園市桃園區,非本院管轄,是否仍繳納費用請自行斟酌)。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