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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6583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6583號 債 權 人 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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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二人共同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洪本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惟債務人現設籍於桃園市桃園區, 非本院管轄,是否仍繳納費用請自行斟酌)。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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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