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6584號
債 權 人 食科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主璿新零售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陳報債務人主璿新零售股份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提出請求金額663,016元之計算式。
㈣確認
本件請求「
連帶給付」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