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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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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65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6594號
債  權  人  三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玢  
代  理  人  葉泰良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御三家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請求聲明二之部分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65,550元是否有誤?與附表一所示金額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