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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66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6651號
債  權  人  騰億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鴻  

債權聲請債務人蔡宗霖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之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居所。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支付命令之聲請
  ,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7條前段及第121條第1項、第511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宗霖發支付命令聲請狀末未有聲請人騰億生技有限公司之印文,經本院於裁定通知限期命聲請人補正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然債權人僅具狀更正其公司名稱,提出聲請狀末債權人之印文,是本件聲請殊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