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6693號
債 權 人 浩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張鴻雷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釋明利息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之依據為何?(依
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㈡釋明
本件利息自「民國113年6月27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㈢提出債務人張鴻雷(住○○市○區○○路00號20樓之A5)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