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6693號
債 權 人 浩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張鴻雷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74,767元,及其中新臺幣1,579,969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
債權人其餘
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另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民法第2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依債權人所陳債權計算總額,其中新臺幣94,798元為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故該部分利息之請求,應予駁回。又債權人逾期未釋明利息起算日113年6月27日之依據,自應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息,是債權人就
本件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