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6699號
債 權 人 楊奕漢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丹水滾企業有限公司、洪依瑩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督促程序,如應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債務人丹水滾企業有限公司及其債務人兼法定
代理人洪依瑩因涉犯詐欺等案致遭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通緝中,此有內政部警政署查捕逃犯網路公告
可稽,
堪認
相對人之行蹤不明,而無可得送達之處所。債務人應為送達之處所既屬不明,
揆諸上揭規定,
本件督促程序即屬應為公示送達而不得行之。從而,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