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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67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6707號
債  權  人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駿達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㈡陳報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