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6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67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權聲請債務人禾芯全球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債務人禾芯全球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雖債權人於同年1月30日提出民事陳報狀債權人仍未補正債務人禾芯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