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673號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禾芯全球股份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債務人禾芯全球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 。」,
雖債權人於同年1月30日提出民事陳報狀,惟債權人仍未補正債務人禾芯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