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6754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世偉
徐睿瞳
一、㈠
債務人林世偉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563,365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林世偉之財產
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徐睿瞳負清償責任。
㈡債務人林世偉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235元,及其中15,666元自民國115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3.88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