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6765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富田即呂秀梅之繼承人
江郁雯即呂秀梅之繼承人
一、
債務人江郁婷、江富田、江郁雯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呂秀梅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江昆駿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48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1月22日起至民國115年5月21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加計
違約金,自民國115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暨已核算未受償之逾期息新臺幣9,209元及違約金新臺幣2,696元;債務人江郁婷、江富田、江郁雯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呂秀梅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江昆駿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