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6776號
債 權 人 洞天山堂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主璿新零售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363,314元之計算式。
㈡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363,314元之發票或收據影本。
㈢提出債務人主璿新零售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