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68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6885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鄭采汝即蘇震銘之繼承人、蘇景霖即蘇震銘之繼承人、蘇秦毅即蘇震銘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對債務人請求標的聲明是否僅限於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付「連帶清償責任」?如是,請具狀更正請求標的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