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6894號
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韓欣縣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債權人
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前段、同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督促程序首重迅速,法院僅祇審查單方書面,是為特定當事人以及便利法院就管轄權有無之審核,債權人向法院提出支付命令之聲請,自應以書狀載明並提出足資釋明得特定債務人身分之資料,如此方得謂其聲請業已合致法定必要之程式。再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二、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請陳報債務人韓欣縣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511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表明當事人,除記載姓名外,併應記載當事人之身分證字號、
年籍資料,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當事人。)如臺端無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請提出債務人韓欣縣(住○○市○里區○○○路0段000號)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或向處理車禍之相關警察單位(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第五交通分隊)查詢債務人韓欣縣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此項裁定已於115年7月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
債務人韓欣縣身分證統一編號等人別資料,不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規定,本院無從特定當事人,自無從審核韓欣縣是否具備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有無管轄權,亦無從對韓欣縣送達支付命令,揆諸前開規定,聲請程式於法尚有未合,債權人之聲請,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