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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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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69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6935號
債  權  人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債權聲請債務人劉艾亭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系爭車輛事故時由債務人駕駛之釋明文件(如:事故現場紀錄)。」,雖債權人於民國115年7月1日具狀陳報錄音及譯文,債權人未提出第三人駕駛而生事故之釋明文件,又督促程序在使數量明確且無訟爭性之債權得以迅速、簡易確定,節省當事人勞費,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果,故未有準用通常訴訟程序調查證據程序規定,無從勘驗錄音真實性,本件釋明不足,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