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6935號
債 權 人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劉艾亭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系爭車輛事故時
非由債務人駕駛之釋明文件(如:事故現場紀錄)。」,雖債權人於民國115年7月1日具狀陳報錄音及譯文,
惟債權人未提出
第三人駕駛而生事故之釋明文件,又
督促程序在使數量明確且無訟爭性之債權得以迅速、簡易確定,節省當事人勞費,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果,故未有準用通常訴訟程序調查證據程序規定,無從勘驗錄音真實性,本件釋明不足,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