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69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6942號
債  權  人  杜忠興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梁惠茹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確認「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債權人?如是,請具狀更正當事人欄。
    ㈢承上,如有更正,請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