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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69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6949號
債  權  人  張雅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穎宸園藝有限公司、卞歷鎮即益昌實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少了一個「及」字)。
    ㈢提出雙方簽立公墓除草及環境整理工程之契約書影本。
    ㈣陳報本件工程款金額為何?請求金額新臺幣65,051元之計算方式。
    ㈤提出LINE對話截圖通訊對象「卞歷鎮割草董」、「麒麟」即為債務人卞歷鎮即益昌實業社、穎宸園藝有限公司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