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697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羅勝男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0,000元,及自民國94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94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本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
合先敘明。
㈡緣
相對人羅勝男於民國93年11月15日向
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款日起,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72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
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200,000元整自民國94年10月16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㈢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
聲請人新臺幣200,000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電腦催收畫面及信貸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影本,新戶謄
,合併函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