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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69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697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羅勝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0,000元,及自民國94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94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本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
    ㈡緣相對人羅勝男於民國93年11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款日起,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72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200,000元整自民國94年10月16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㈢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00,000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電腦催收畫面及信貸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影本,新戶謄
          ,合併函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