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7075號
債 權 人 鑫綠泰鑄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易陞營造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易陞營造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
經查,
易陞營造有限公司業於114年02月21日府授經登字第1140709628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有無經法院選任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後,債權人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