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7339號
債 權 人 葉元柴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新東食品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附表編號3之支票號碼AN0000000號之票面金額「1,501,21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
㈡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新東食品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15年06月16日府授經登字第1150737384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
代理人姓名及其
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
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法
法定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
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