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7344號
債 權 人 夏愛華
劉秉泓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台華商業有限公司、陳建安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台華商業有限公司業經命令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
代理人姓名及其
住居所地址,並檢附其『解散前』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
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法
法定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
本件為債權人各自債權,已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應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㈢起訴書或判決影本(即
聲請狀原因事實第二項所述台華業有限公司需連帶負責之證明及起訴書、判決附件關於債權人投資金額之部分(請標示位置)。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