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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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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73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7344號
債  權  人  夏愛華  
            劉秉泓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台華商業有限公司、陳建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台華商業有限公司業經命令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居所地址,並檢附其『解散前』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本件為債權人各自債權,已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應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㈢起訴書或判決影本(即聲請狀原因事實第二項所述台華業有限公司需連帶負責之證明及起訴書、判決附件關於債權人投資金額之部分(請標示位置)。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