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74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吳翠華
秦瑄渝
一、①
債務人吳翠華、秦瑄渝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36,100元,及其中新臺幣33,614元自民國114年12月23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②債務人吳翠華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8,991元,及其中新臺幣64,229元自民國114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