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7507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楊宗秦
債 務 人 林立偉
債 務 人 黃秀敏
一、㈠
債務人林立偉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21,995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66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5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若對債務人林立偉之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秀敏負清償責任。
㈡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林立偉負擔,若對債務人林立偉之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秀敏負擔。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