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75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煜瀅
債 務 人 黃文輝
余秀焄
一、
債務人黃文輝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085,382元,及其中①新臺幣221,269元自民國114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81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②新臺幣5,864,11
3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8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黃文輝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余秀焄給付。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