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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75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7522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124,160元之計算式。
    ㈡提出催告之存證信函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釋明文件(如:掛號郵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㈢陳報債務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