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7522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124,160元之計算式。
㈡提出催告之
存證信函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釋明文件(如:掛號郵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㈢陳報債務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