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7538號
債 權 人 杰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寺內貴陽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
陳報債權人杰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㈢確認
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則請陳報利息起
迄日及請求利率各為何?
㈣向內政部移民署查明債務人寺內貴陽【居留證碼:Z000000000/000000000000】之入出境資料及在台
居所,並逕覆本院。
㈤提供債權人即車主(車號00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
㈥陳報三個月營業損失為9萬元之計算式及相關釋明資料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