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7540號
債 權 人 李珠色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劉睿承、郭家卉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請確認債務人是否應為「劉睿承即睿承水產」?如是,請提出最新商業登記資料。
㈢請確認債權人為「李珠色」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因
與狀附收款對帳單明細表
所載抬頭「大海瀅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不符)
㈣請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或「115年6月15日」?
㈤請提出債務人劉睿承、郭家卉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陳報其債務人之實際
住居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