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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75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7542號
債  權  人  順達重機起重行

法定代理人  丁秀鳳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祐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即祐鼎國際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