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759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奕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837,379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33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5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債務人林奕伸向
聲請人借款房貸新臺幣17,71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12年4月28日起至142年4月27日,按3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
詎料債務人林奕伸於115年3月28日起即未依約清償,
迭經
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現金卡申請書及約定事項之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即喪失
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
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個人金融房屋貸款契約書1份、放款明細1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