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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7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762號
債  權  人  德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雪嬌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朱一弘即財神市集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114年4月11日清晰之銷貨單影本。
    ㈡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35,934元之計算式。
    ㈢提出債務人財神市集企業社之商業登記抄本及其負責人朱一弘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