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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76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7661號
債  權  人  中天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尚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紀黃秀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1928號、14年度司促字第30679號、115年度司促字第5977號支付命令之附件。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