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7693號
債 權 人 陳品樺即聯動品牌工作室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迪濔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迪濔有限公司 洪淑眞」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若洪淑眞為債務人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應註明「
法定代理人」洪淑眞)。
㈡提出債務人迪濔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