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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77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772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苾暹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苾暹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址為何?並請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7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