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7784號
債 權 人 富士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蔡尚仁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請求標的記載利息起算日「並自
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與附表1
所載日期「115年2月2日」不符,如為115年2月2日起算利息,並請敘明理由及依據。)
㈣請求利率為何?(如未約定利率,應以年息5%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