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7785號
債 權 人 富士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白俊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
陳報債權人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址為何?並更正
當事人欄之記載。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請求標的記載利息起算日「並自
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與附表1
所載日期「115年2月14日」不符,如為115年2月14日起算利息,並請敘明理由及依據。)
㈣請求利率為何?(如未約定利率,應以年息5%計算)
㈤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