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7806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蔡明東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日以中院漢
非柒115司促17806號函命於5日內補正
債權讓與契約書及
存證信函回執,
惟債權人於民國115年7月8日之民事
陳報狀仍未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存證信函通知之回執,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