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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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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78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7806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債權聲請債務人蔡明東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日以中院漢柒115司促17806號函命於5日內補正債權讓與契約書及存證信函回執,債權人於民國115年7月8日之民事陳報狀仍未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存證信函通知之回執,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