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7858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鋭嘉數位文創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183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茲因本公司與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電信)經
主管機關核准業已依法完成公司合併,本公司為合併後之
存續公司,依法概括承受消滅公司亞太電信之全部權利義務,此合先陳明。
(二)
相對人向
聲請人申請市話服務使用,於民國(下同)115年1月17日繳款20,851元後即未再依約繳款,經屢次催繳均置之不理,相對人
迄今積欠115年2月至115年3月之各期帳單合計電信費用12,183元,有係爭電信服務帳單為證。
(三)
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賜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以維權益,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一、經濟部經授商字第11230245170號函影本乙份。 二、客戶資料系統畫面。 三、電信服務帳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