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794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張雅婷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92,880元,及自民國114年
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2.24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0,523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9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8,535元,及其中新臺幣28,256元自民國115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