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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7965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796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徐暎倫、徐維茂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債務人姓名徐「」倫記載是否有誤? 本件債務人徐暎倫業已死亡,不具 當事人能力,是否具狀撤回對徐暎倫之請求。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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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