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8056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柔旬即黃麗慧之繼承人
一、①
債務人陳瑛芳、陳俊丞、陳柔旬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麗 慧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1,149元,及 自民國115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2.2 6計算之利息。
②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由債務人陳瑛芳、陳俊丞、陳柔旬於繼承被繼承人黃麗慧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