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816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許碧娟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62,824元,及自民國115年
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11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5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
按年息百分之1.511,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3.022,按月計收
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807元,及其中新臺幣9,580元自民國115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