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8407號
債 權 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黃德銘即黃德峯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0,000,000元,及自民國92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9.25計算之利息,
暨新臺幣4,002,961元之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