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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86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861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權聲請債務人黃仟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債務人姓名為「黃仟」與債權人聲請狀所載「黃仟」不符,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此項裁定已於115年7月1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未補正債務人姓名,亦未提出債務人黃仟之最新戶籍謄本,致本院無從確認與黃仟是否同一,故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