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8634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鍾明軒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2,271元,及其中新臺幣67,262元自民國115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債務人與
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
聲請人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 MASTER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72,271元整,其中已到期本金67,262元整(已到期之本金67,262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0元),應自一百一十五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5,009元、
違約金雜費計0元、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0元。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惠賜支付命令,俾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電腦帳單、戶謄、契約、公司變更
暨營業執照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