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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86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8676號
債  權  人  孫珮珊  

債  務  人  序禾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豪  



當事人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9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序禾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家豪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