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8681號
債 權 人 大登鋼鐵廠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聲宏鋼鐵企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5年6月20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
㈡確認支票明細支票到
期日為「民國115年6月20日」是否有誤?(支票無到期日記載)
㈢提出債務人聲宏鋼鐵企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