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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87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877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李王英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2,214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3.54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5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逾期延滯金新臺幣600元正(即違約金),以3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112年3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元整,期限自民國112年3月14日起至民國117年3月13日止。自借款日起,本息按月攤還,該借款利息採機動利率【目前為年息百分之3.54】按月計付,並約定借款人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需依前項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並付延滯違約金。
    (二)茲因債務人僅繳本息至民國114年12月14日止,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規金。依放款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一、借據影本乙份。二、綜合歸戶查詢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