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88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8824號
債  權  人  南投縣集集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楊振聯  
代  理  人  黃俊卿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銓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羅妍芝即羅偉嘉、羅文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銓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